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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 152900000000020/2022-03631 發布機構: 阿拉善盟審計局
              公開方式: 主動公開 組配分類: 部門
              發文字號: 成文時間: 2022-12-06
              公文時效:

              《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國有企事業單位主要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的政策解讀

              2019年7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新修訂的《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國有企事業單位主要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以下簡稱2019版新規定),本文就新規定與2010版的《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以下簡稱2010版規定)比較分析變化,供學習交流。

              總體變化

              2019版新規定的名稱將2010版中的“國有企業領導人員”調整為“國有企事業單位主要領導人員”,描述更加全面、準確。

              全文由2010版的6章44條調整至2019版的7章52條,全文由4538字增至約7809字。將2010版中的第五章《審計評價與結果運用》拆分成2019版的第五章《審計評價》和第六章《審計結果運用》??梢钥闯?,此次修訂是一次較大的修訂,對今后一個階段的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將產生重要影響。

              20大具體變化

              變化1:強調黨對審計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2019版新規在第一條制定本規定的目的中,增加了部分描述,強調“堅持和加強黨對審計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促進領導干部履職盡責、擔當作為,確保黨中央令行禁止”,體現了對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根本性要求。?

              變化2:適應國家審計管理體制改革?

              在本次修訂中,結合國家審計管理體制改革,將審計委員會、審計委員會辦公室在經濟責任審計中的職能職責進行了明確。且“審計委員會”在全文出現了10次、“審計委員會辦公室”出現了30次,重要程度可見一斑。

              變化3:新增指導思想

              在新規定第二條中,新增經濟責任審計指導思想,要求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緊緊圍繞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貫徹新發展理念,聚焦經濟責任,客觀評價,揭示問題,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促進全面深化改革,促進權力規范運行,促進反腐倡廉,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變化4:重新定義經濟責任

              在新規定第三條中,將經濟責任由2010版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以及有關經濟活動應當履行的職責、義務”重新定義為“對其管轄范圍內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經濟方針政策、決策部署,推動經濟和社會事業發展,管理公共資金、國有資產、國有資源,防控重大經濟風險等有關經濟活動應當履行的職責”,新定義層次和內容更為豐富。

              變化5:強化任中經濟責任審計

              新規定第五條“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的情況,應當依規依法接受審計監督。經濟責任審計可以在領導干部任職期間進行,也可以在領導干部離任后進行,以任職期間審計為主”,加強了對領導干部任職期間的監督管理,對于提高審計效果、加強審計整改和審計成果應用有重要的促進作用。

              變化6:加強紀律保障

              新規定第七條中增加“對有意設置障礙、推諉拖延的,應當進行批評和通報;造成惡劣影響的,應當嚴肅問責追責”。

              變化7:聯席會議擴容

              新規定第十條“聯席會議由紀檢監察機關和組織、機構編制、審計、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金融監督管理等部門組成。召集人由審計委員會辦公室主任擔任。聯席會議在同級審計委員會的領導下開展工作”,增加了機構編制、財政、金融監督管理等部門,明確召集人由審計委員會辦公室主任擔任。

              變化8:提出分類管理,明確審計全覆蓋

              新規定第十二條新提出了“根據干部管理監督需要和審計資源等實際情況,對審計對象實行分類管理,科學制定經濟責任審計中長期規劃和年度審計項目計劃”“推進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審計全覆蓋”

              變化9:明確項目計劃管理程序

              新規定第十三條對經濟責任審計項目計劃制定的程序進行了修訂,按照“組織部門提出建議名單→征求同級紀檢監察機關等有關單位意見→提交同級審計委員會審議決定”的程序擬定;

              新增第十四條對計劃剛性約束的條款,強調“計劃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

              新增第十五條領導干部遇有被采取強制措施、紀律審查、監察調查或者死亡等特殊情況,經批準后終止審計。

              變化10:重新界定審計內容

              新規定第十六條對審計內容總要求調整如下:

              審計基礎:應以“公共資金、國有資產、國有資源的管理、分配和使用為基礎”;

              審計重點:將原規定中“以領導干部守法、守紀、守規、盡責情況為重點”調整為“以領導干部權力運行和責任落實情況為重點”;

              審計依據:將“嚴格依法界定審計內容”調整為“依規依法確定審計內容”,與依法治國、依規治黨的總體要求相適應。

              新規定第十七條、第十八條分別對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主要領導干部和黨政工作部門、紀檢監察機關、法院、檢察院、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等單位的審計內容做了調整,主要新增三方面內容:一是新增“經濟風險防范情況,民生保障和改善情況,生態文明建設項目審計”;二是新增“在經濟活動中落實有關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和遵守廉潔從政規定情況”;三是新增“以往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

              新規定第十九條重新修訂了國有企業主要領導人員審計的內容,包括八方面的內容: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經濟方針政策、決策部署情況;

              (二)企業發展戰略規劃的制定、執行和效果情況;

              (三)重大經濟事項的決策、執行和效果情況;

              (四)企業法人治理結構的建立、健全和運行情況,內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執行情況;

              (五)企業財務的真實合法效益情況,風險管控情況,境外資產管理情況,生態環境保護情況;

              (六)在經濟活動中落實有關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和遵守廉潔從業規定情況;

              (七)以往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

              (八)其他需要審計的內容。

              變化11:規范審計通知書送達程序

              新規定第二十三條明確審計通知書須“抄送同級紀檢監察機關、組織部門等有關單位”;同時刪除了“遇有特殊情況,經本級政府批準,審計機關可以直接持審計通知書實施經濟責任審計”,進一步規范了審計通知書送達程序。

              變化12:細化審計公示要求

              新規定第二十四條進一步細化明確“審計組應當在被審計單位公示審計項目名稱、審計紀律要求和舉報電話等內容?!?

              變化13:擴大意見聽取范圍.

              新規定第二十五條增加“對地方黨委和政府主要領導干部的審計,還應當聽取同級人大常委會、政協主要負責同志的意見”;增加“及時了解與被審計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有關的考察考核、群眾反映、巡視巡察反饋、組織約談、函詢調查、案件查處結果等情況?!?/p>

              變化14:強調審計監督整體效能

              新規定第二十八條要求經濟責任審計應當與其他審計的統籌協調,科學配置審計資源,創新審計組織管理,推動大數據等新技術應用,建立健全審計工作信息和結果共享機制,提高審計監督整體效能。?

              變化15:審計報告程序重大調整

              新規定第三十條至第三十四條對審計報告的程序進行了重大修訂,包括:

              ①要求“審計組實施審計后,應當向派出審計組的審計委員會辦公室、審計機關提交審計報告”,而不是先向被審計對象征求意見。

              ②明確了審計報告內容“一般包括被審計領導干部任職期間履行經濟責任情況的總體評價、主要業績、審計發現的主要問題和責任認定、審計建議等內容”。

              ③征求意見主體升格為“審計委員會辦公室、審計機關”,而不是原來的審計組。

              ④明確由審計委員會辦公室、審計機關對審計報告進行“審定”,而不是原來的“審議”。

              變化16:報告申訴程序重大調整

              新規定第三十七條對報告申訴程序進行了重大調整:被審計領導干部對審計報告有異議的,“審計委員會辦公室應當組成復查工作小組,并要求原審計組人員等回避”,取消了原規定中30日作出復查決定的程序,即針對申訴必須啟動復查程序;要求“自收到申訴之日起90日內提出復查意見,報審計委員會批準后作出復查決定”,由原來的復查、復核兩級申訴調整為一級申訴,明確“復查決定為最終決定”。

              變化17:優化責任界定種類、范圍

              ①新規定對經濟責任界定由原規定的三類“直接責任、主管責任、領導責任”調整為兩類“直接責任、領導責任”。

              ②六類承擔直接責任的情形:

              (一)直接違反有關黨內法規、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

              (二)授意、指使、強令、縱容、包庇下屬人員違反有關黨內法規、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

              (三)貫徹黨和國家經濟方針政策、決策部署不堅決不全面不到位,造成公共資金、國有資產、國有資源損失浪費,生態環境破壞,公共利益損害等后果的;(新增)

              (四)未完成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措施、目標責任書等規定的領導干部作為第一責任人(負總責)事項,造成公共資金、國有資產、國有資源損失浪費,生態環境破壞,公共利益損害等后果的;(新增)

              (五)未經民主決策程序或者民主決策時在多數人不同意的情況下,直接決定、批準、組織實施重大經濟事項,造成公共資金、國有資產、國有資源損失浪費,生態環境破壞,公共利益損害等后果的;

              (六)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后果起決定性作用的其他行為。(新增)

              ③五類承擔領導責任的情形:

              (一)民主決策時,在多數人同意的情況下,決定、批準、組織實施重大經濟事項,由于決策不當或者決策失誤造成公共資金、國有資產、國有資源損失浪費,生態環境破壞,公共利益損害等后果的;

              (二)違反部門、單位內部管理規定造成公共資金、國有資產、國有資源損失浪費,生態環境破壞,公共利益損害等后果的;(新增)

              (三)參與相關決策和工作時,沒有發表明確的反對意見,相關決策和工作違反有關黨內法規、法律法規、政策規定,或者造成公共資金、國有資產、國有資源損失浪費,生態環境破壞,公共利益損害等后果的;(新增)

              (四)疏于監管,未及時發現和處理所管轄范圍內本級或者下一級地區(部門、單位)違反有關黨內法規、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問題,造成公共資金、國有資產、國有資源損失浪費,生態環境破壞,公共利益損害等后果的;(新增)

              (五)除直接責任外,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后果應當承擔責任的其他行為。

              變化18:強調“三個區分開來”

              新規定第四十三條要求在審計評價時,“應當把領導干部在推進改革中因缺乏經驗、先行先試出現的失誤和錯誤,同明知故犯的違紀違法行為區分開來;把上級尚無明確限制的探索性試驗中的失誤和錯誤,同上級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違紀違法行為區分開來;把為推動發展的無意過失,同為謀取私利的違紀違法行為區分開來”,要“鼓勵探索創新,支持擔當作為,保護領導干部干事創業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

              變化19:整改報告歸入領導檔案

              新規定第四十四條明確“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報告以及審計整改報告應當歸入被審計領導干部本人檔案”,與原規定相比,增加了整改報告歸入領導干部本人檔案。?

              變化20:強化審計結果應用

              新規定第四十六、四十七、四十八條分別對聯席會議其他成員單位、有關主管部門、被審計領導干部及其所在單位對審計結果的應用作出了具體的規定。本次修訂將審計結果應用單獨成章,由此可見對審計結果應用的重視程度。

              相關政策: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國有企事業單位主要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


              信息來源:阿拉善盟審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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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 152900000000020/2022-03631 發布機構: 阿拉善盟審計局
              公開方式: 主動公開 組配分類: 部門
              發文字號: 成文時間: 2022-12-06
              公文時效:
              《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國有企事業單位主要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的政策解讀

              2019年7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新修訂的《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國有企事業單位主要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以下簡稱2019版新規定),本文就新規定與2010版的《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以下簡稱2010版規定)比較分析變化,供學習交流。

              總體變化

              2019版新規定的名稱將2010版中的“國有企業領導人員”調整為“國有企事業單位主要領導人員”,描述更加全面、準確。

              全文由2010版的6章44條調整至2019版的7章52條,全文由4538字增至約7809字。將2010版中的第五章《審計評價與結果運用》拆分成2019版的第五章《審計評價》和第六章《審計結果運用》??梢钥闯?,此次修訂是一次較大的修訂,對今后一個階段的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將產生重要影響。

              20大具體變化

              變化1:強調黨對審計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2019版新規在第一條制定本規定的目的中,增加了部分描述,強調“堅持和加強黨對審計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促進領導干部履職盡責、擔當作為,確保黨中央令行禁止”,體現了對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根本性要求。?

              變化2:適應國家審計管理體制改革?

              在本次修訂中,結合國家審計管理體制改革,將審計委員會、審計委員會辦公室在經濟責任審計中的職能職責進行了明確。且“審計委員會”在全文出現了10次、“審計委員會辦公室”出現了30次,重要程度可見一斑。

              變化3:新增指導思想

              在新規定第二條中,新增經濟責任審計指導思想,要求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緊緊圍繞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貫徹新發展理念,聚焦經濟責任,客觀評價,揭示問題,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促進全面深化改革,促進權力規范運行,促進反腐倡廉,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變化4:重新定義經濟責任

              在新規定第三條中,將經濟責任由2010版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以及有關經濟活動應當履行的職責、義務”重新定義為“對其管轄范圍內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經濟方針政策、決策部署,推動經濟和社會事業發展,管理公共資金、國有資產、國有資源,防控重大經濟風險等有關經濟活動應當履行的職責”,新定義層次和內容更為豐富。

              變化5:強化任中經濟責任審計

              新規定第五條“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的情況,應當依規依法接受審計監督。經濟責任審計可以在領導干部任職期間進行,也可以在領導干部離任后進行,以任職期間審計為主”,加強了對領導干部任職期間的監督管理,對于提高審計效果、加強審計整改和審計成果應用有重要的促進作用。

              變化6:加強紀律保障

              新規定第七條中增加“對有意設置障礙、推諉拖延的,應當進行批評和通報;造成惡劣影響的,應當嚴肅問責追責”。

              變化7:聯席會議擴容

              新規定第十條“聯席會議由紀檢監察機關和組織、機構編制、審計、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金融監督管理等部門組成。召集人由審計委員會辦公室主任擔任。聯席會議在同級審計委員會的領導下開展工作”,增加了機構編制、財政、金融監督管理等部門,明確召集人由審計委員會辦公室主任擔任。

              變化8:提出分類管理,明確審計全覆蓋

              新規定第十二條新提出了“根據干部管理監督需要和審計資源等實際情況,對審計對象實行分類管理,科學制定經濟責任審計中長期規劃和年度審計項目計劃”“推進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審計全覆蓋”

              變化9:明確項目計劃管理程序

              新規定第十三條對經濟責任審計項目計劃制定的程序進行了修訂,按照“組織部門提出建議名單→征求同級紀檢監察機關等有關單位意見→提交同級審計委員會審議決定”的程序擬定;

              新增第十四條對計劃剛性約束的條款,強調“計劃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

              新增第十五條領導干部遇有被采取強制措施、紀律審查、監察調查或者死亡等特殊情況,經批準后終止審計。

              變化10:重新界定審計內容

              新規定第十六條對審計內容總要求調整如下:

              審計基礎:應以“公共資金、國有資產、國有資源的管理、分配和使用為基礎”;

              審計重點:將原規定中“以領導干部守法、守紀、守規、盡責情況為重點”調整為“以領導干部權力運行和責任落實情況為重點”;

              審計依據:將“嚴格依法界定審計內容”調整為“依規依法確定審計內容”,與依法治國、依規治黨的總體要求相適應。

              新規定第十七條、第十八條分別對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主要領導干部和黨政工作部門、紀檢監察機關、法院、檢察院、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等單位的審計內容做了調整,主要新增三方面內容:一是新增“經濟風險防范情況,民生保障和改善情況,生態文明建設項目審計”;二是新增“在經濟活動中落實有關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和遵守廉潔從政規定情況”;三是新增“以往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

              新規定第十九條重新修訂了國有企業主要領導人員審計的內容,包括八方面的內容: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經濟方針政策、決策部署情況;

              (二)企業發展戰略規劃的制定、執行和效果情況;

              (三)重大經濟事項的決策、執行和效果情況;

              (四)企業法人治理結構的建立、健全和運行情況,內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執行情況;

              (五)企業財務的真實合法效益情況,風險管控情況,境外資產管理情況,生態環境保護情況;

              (六)在經濟活動中落實有關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和遵守廉潔從業規定情況;

              (七)以往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

              (八)其他需要審計的內容。

              變化11:規范審計通知書送達程序

              新規定第二十三條明確審計通知書須“抄送同級紀檢監察機關、組織部門等有關單位”;同時刪除了“遇有特殊情況,經本級政府批準,審計機關可以直接持審計通知書實施經濟責任審計”,進一步規范了審計通知書送達程序。

              變化12:細化審計公示要求

              新規定第二十四條進一步細化明確“審計組應當在被審計單位公示審計項目名稱、審計紀律要求和舉報電話等內容?!?

              變化13:擴大意見聽取范圍.

              新規定第二十五條增加“對地方黨委和政府主要領導干部的審計,還應當聽取同級人大常委會、政協主要負責同志的意見”;增加“及時了解與被審計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有關的考察考核、群眾反映、巡視巡察反饋、組織約談、函詢調查、案件查處結果等情況?!?/p>

              變化14:強調審計監督整體效能

              新規定第二十八條要求經濟責任審計應當與其他審計的統籌協調,科學配置審計資源,創新審計組織管理,推動大數據等新技術應用,建立健全審計工作信息和結果共享機制,提高審計監督整體效能。?

              變化15:審計報告程序重大調整

              新規定第三十條至第三十四條對審計報告的程序進行了重大修訂,包括:

              ①要求“審計組實施審計后,應當向派出審計組的審計委員會辦公室、審計機關提交審計報告”,而不是先向被審計對象征求意見。

              ②明確了審計報告內容“一般包括被審計領導干部任職期間履行經濟責任情況的總體評價、主要業績、審計發現的主要問題和責任認定、審計建議等內容”。

              ③征求意見主體升格為“審計委員會辦公室、審計機關”,而不是原來的審計組。

              ④明確由審計委員會辦公室、審計機關對審計報告進行“審定”,而不是原來的“審議”。

              變化16:報告申訴程序重大調整

              新規定第三十七條對報告申訴程序進行了重大調整:被審計領導干部對審計報告有異議的,“審計委員會辦公室應當組成復查工作小組,并要求原審計組人員等回避”,取消了原規定中30日作出復查決定的程序,即針對申訴必須啟動復查程序;要求“自收到申訴之日起90日內提出復查意見,報審計委員會批準后作出復查決定”,由原來的復查、復核兩級申訴調整為一級申訴,明確“復查決定為最終決定”。

              變化17:優化責任界定種類、范圍

              ①新規定對經濟責任界定由原規定的三類“直接責任、主管責任、領導責任”調整為兩類“直接責任、領導責任”。

              ②六類承擔直接責任的情形:

              (一)直接違反有關黨內法規、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

              (二)授意、指使、強令、縱容、包庇下屬人員違反有關黨內法規、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

              (三)貫徹黨和國家經濟方針政策、決策部署不堅決不全面不到位,造成公共資金、國有資產、國有資源損失浪費,生態環境破壞,公共利益損害等后果的;(新增)

              (四)未完成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措施、目標責任書等規定的領導干部作為第一責任人(負總責)事項,造成公共資金、國有資產、國有資源損失浪費,生態環境破壞,公共利益損害等后果的;(新增)

              (五)未經民主決策程序或者民主決策時在多數人不同意的情況下,直接決定、批準、組織實施重大經濟事項,造成公共資金、國有資產、國有資源損失浪費,生態環境破壞,公共利益損害等后果的;

              (六)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后果起決定性作用的其他行為。(新增)

              ③五類承擔領導責任的情形:

              (一)民主決策時,在多數人同意的情況下,決定、批準、組織實施重大經濟事項,由于決策不當或者決策失誤造成公共資金、國有資產、國有資源損失浪費,生態環境破壞,公共利益損害等后果的;

              (二)違反部門、單位內部管理規定造成公共資金、國有資產、國有資源損失浪費,生態環境破壞,公共利益損害等后果的;(新增)

              (三)參與相關決策和工作時,沒有發表明確的反對意見,相關決策和工作違反有關黨內法規、法律法規、政策規定,或者造成公共資金、國有資產、國有資源損失浪費,生態環境破壞,公共利益損害等后果的;(新增)

              (四)疏于監管,未及時發現和處理所管轄范圍內本級或者下一級地區(部門、單位)違反有關黨內法規、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問題,造成公共資金、國有資產、國有資源損失浪費,生態環境破壞,公共利益損害等后果的;(新增)

              (五)除直接責任外,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后果應當承擔責任的其他行為。

              變化18:強調“三個區分開來”

              新規定第四十三條要求在審計評價時,“應當把領導干部在推進改革中因缺乏經驗、先行先試出現的失誤和錯誤,同明知故犯的違紀違法行為區分開來;把上級尚無明確限制的探索性試驗中的失誤和錯誤,同上級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違紀違法行為區分開來;把為推動發展的無意過失,同為謀取私利的違紀違法行為區分開來”,要“鼓勵探索創新,支持擔當作為,保護領導干部干事創業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

              變化19:整改報告歸入領導檔案

              新規定第四十四條明確“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報告以及審計整改報告應當歸入被審計領導干部本人檔案”,與原規定相比,增加了整改報告歸入領導干部本人檔案。?

              變化20:強化審計結果應用

              新規定第四十六、四十七、四十八條分別對聯席會議其他成員單位、有關主管部門、被審計領導干部及其所在單位對審計結果的應用作出了具體的規定。本次修訂將審計結果應用單獨成章,由此可見對審計結果應用的重視程度。

              相關政策: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國有企事業單位主要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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